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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8000标准理解(1)
SA8000标准理解(1)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7/3/6 【点击次数】1072
五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5.1 标准要求
准则:
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4.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4.3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5.2 理解要点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组织工会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至于集体谈判权则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从广义上说也包括各种积极推动此项制度的权利、罢工的权利,以及采取任何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目前这方面的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有以下几个:
1948年通过的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组织权利的保障公约》。公约规定“工人与雇主无任何区别地均应有权设立与加入其自行认定的组织,事先无须经过核准,其加入组织只须依照有关组织的规则”(第二条);“工人与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组织章程与规则,完全自由选举其代表、组织其事务与业务,并拟订其工作计划;政府机关禁止作任何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合法行使的干涉”(第三条);“对工人与雇 主组织,行政机关不得予以解散或中止其活动”(第四条)。公约还规定“工人与雇主及其组织在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时,应与其他个人或团体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而“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种保障”(第八条);要求实施本公约的会员国“承允采取一切必要与适当的办法,以保证工人与雇主得以自由行使组织权利”(第十一条)。
1949年通过的第98号公约《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旨在保护工人免受反工会的歧视行为,保护工人组织与雇主组织互不干涉,并促进劳资自愿协商。公约首先规定“工人应享有充分的保护,以抵制在雇用方面的反工会的歧视行为”,例如“对雇用工人以其不得加入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为条件”,“因工人为工会会员,或因其在工作时间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工会活动,而将其开除,或用其他方法使其蒙受损害”(****条)。公约还规定“工人组织与雇主组织在其建立、承担职务或管理方面,应享有充分保护,彼此不受对方或对方的代理人或会员的任何干涉”(第二条)。为保证上述规定得到遵守,公约第三条规定“在必要时,应制定适合国情的办法”。
1971年通过的第135号公约《工人代表公约》和第143号建议书《工人代表建议书》。公约****条规定:“凡企业内工人代表应享受切实保护,使其在按照现行法律或集体协议或其他共同同意的安排行事时,不会因其作为工人代表的地位或活动、或因其工会会籍、或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任何有损其权益的歧视行为,包括解雇在内”。第二条规定“在企业内,对工人代表应给予适当的便利,使其能迅速地和有效地执行职务”。建议书则列举了能保证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各种措施。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和便利,得由国家法律、规章、集体协议,仲裁裁定,或由法院判决加以决定。
标准要求公司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佣、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当自由结社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如在中国,公司应协助工人通过类似方法实现这一权利。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在中国,公司有一个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属的工会并不能自动符合标准的要求,尽管该工会可能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只有该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提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六、歧视
6.1 标准要求
准则:
5.1 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
5.2 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
5.3 公司不能允许性强迫、威胁、虐待或剥削的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6.2 理解要点
标准要求公司应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在决定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职、解聘或退休等事务时完全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作出决定,不得因为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政治关系或年龄等方面的原因采取歧视行为。要分清管理需要和歧视的关系,如将同一性别的工人集中在一起工作并不能证明其歧视行为。修订后的2001版标准在歧视部分加入了年龄歧视的规定。
公司不得侵犯工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得允许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根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妇女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性骚扰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性骚扰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心理上,被骚扰者往往会出现忧郁、自卑、自责、孤独或异性交往障碍等情况。一般来说,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机会比较多,但男性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台企业将设性骚扰申诉专线 为配合将于3月8日实施的“两性工作平等法”,台湾“行政院劳委会”近日宣布,3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性骚扰申诉专线电话或电子信箱,否则将被处以新台币1至10万元的罚款。 “两性平等工作法”规定,30人以上企业,雇主必须制定性骚扰防止措施。具体措施包括,颁布禁止在工作场合性骚扰的书面声明;以保密方式处理申诉,并使申诉人免于遭受任何报复;如调查属实,应对骚扰者进行适当惩戒。 “劳委会”要求,雇主一旦接获申诉,必须由受雇者代表与雇主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情况进行查证,如果情况属实,骚扰者将被惩戒,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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