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以法规形式保驾“拆违”,规定政府人员不及时查处拆违将被追究;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被强拆。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二十八次常委会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德珍向大会汇报,合肥市将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她介绍说,《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发展,其中已有不少条规不适合现在。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去年11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新修改的法规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点”就是关于“拆违”,该《办法》规定,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不及时履行责任的政府部门,法规也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的;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证照等登记的;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造成违法建设的,都要追究责任。
另外,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应当全部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中明确拆除期限,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