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中达能圈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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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7年4月6日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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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宗庆后提及当年签署的一份合同追悔莫及:“由于本人的无知与失职,给娃哈哈的品牌发展带来了麻烦与障碍,现在再不亡羊补牢进行补救,将会有罪于企业和国家!”
娃哈哈的创办者及掌门人宗庆后,最近遭遇了一件忧心的事: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它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一旦得逞,中方将丧失对娃哈哈的****控股权。”宗庆后对此显得忧心忡忡。
精心布置的圈套
“我们陷入了达能精心布置的圈套。”宗庆后说,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五家公司,共同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当时,娃哈哈占到了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控股地位。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让宗庆后没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日后陷入了被动。双方在合同上签署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宗庆后说。因此这10年来,娃哈哈相继又与达能合资建立了39家合资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总数的39%。
然而,合资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企业实力的迅速增强、产品营销网络的日渐健全和产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须通过规模扩张和跨地区设厂来扩大产能。然而在投资建厂等诸多问题上,达能却与娃哈哈意见相左。比如,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同时也为了完成企业产品在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布局,娃哈哈的决策层希望能够参与到西部大开发、对口支援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三峡库区建设等项目中去。但达能因为顾虑这些地区的消费能力,不愿意进行投资。因为是合资方,达能不愿意投资,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资。双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而就在此时,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的竞争对手乐百氏。这让宗庆后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不安。在意识到与达能的合作不仅不能产生积极的意义,甚至还限制了娃哈哈的发展之后,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
并购为套取巨额资金
这些公司大多建立在西部、对口支援的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以及三峡库区等当初达能不愿意投资的地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到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
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觊觎。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它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这让宗庆后恼火不已。宗庆后说,这些年来,娃哈哈为了履行合约,就连不是与达能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通过双方合资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这已经为达能赚取了巨额利润,现在达能又要以低价并购其他公司,完全没有道理。此外,娃哈哈集团公司与达能公司都是合资公司的股东,一方股东限制另一方股东的发展亦有失公允。
“达能公司一直压低在娃哈哈的投资额,而且员工的工资、福利亦不愿考虑。”宗庆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0年来,达能在娃哈哈仅投资了1.7亿美元,连买设备建厂房的钱都不够,至今缺口尚达16.04亿元人民币,全靠娃哈哈的资金在周转,而这10年来达能已获分红3.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1.39亿元,而且合资公司的资产还增加了51%。
“我们当初的许多投资决定,都曾遭到达能的抵制和反对,并拒绝投资。但当娃哈哈将企业办好了,产生经济效益了,达能却又要强行投入。对于一些暂时还产生不出效益的项目,达能已投入的亦要求退出。”宗庆后对于达能的功利做法表示强烈的不满。同时,近10年的接触也使其对达能的管理能力和实际目的产生了担忧。
达能公司在中国除了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之外,还收购了娃哈哈当时****的竞争对手广东乐百氏饮料公司的98%股权。“但被接管后,乐百氏就一直亏损,这让我不由为‘娃哈哈’的品牌担忧。”
10年接触,宗庆后不断揣摩达能合资和并购娃哈哈的真实目的。“最开始,我们只是单纯地认为,这是达能对娃哈哈企业品牌形象及其生产销售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但其在中国境内接连不断的并购举动及其并购后的表现让我们渐渐认清了达能的真实目的:达能并购娃哈哈以及中国其它一些大企业的行为,不是为了将这些企业经营壮大,而是为了资本运作———将中方企业股权低价收购后再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或上市,以套取巨额资金和利润。”
宗庆后说,目前已有达能在中国将豪门啤酒厂等收购后再高价卖出的案例。10年来的合作证明,达能公司来中国,扮演的是一个财富瓜分者的角色,而非一个善意的合作者和财富的共同创造者。
宗庆后担心,一旦达能以51%股权的优势拿走娃哈哈的控制权,则娃哈哈极可能重蹈乐百氏的覆辙。“到时娃哈哈两万员工怎么办?娃哈哈这个品牌怎么办?”
专家呼吁反垄断调查
据记者了解,目前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10强企业中,除了已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百氏98%的股权之外,还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乳业企业蒙牛50%的股权,以及光明乳业20.01%的股权,这些企业都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他们都是行业的排头兵。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李国光认为,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15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的规定”。
李国光认为,从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使用合同来看,确实娃哈哈因签订了那么一条不公正条款而受到了限制,但这个合同可认为是娃哈哈主观上失误导致的“缔约过失”,显失公正,可请求采取行政协商解决,废除合同。
同时,李国光认为,也可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与会的多位企业家代表不约而同地递交了关于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议案。中国****的低压电器生产商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认为,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符合国外立法潮流和国际惯例。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很早就开始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防止外资通过并购控制国内行业、实施垄断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如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国会和政府对外国并购更是层层把关,多道设防。
“通过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进行审查,既符合国际潮流,也是对外交往中对等原则的体现,更是保障经济安全、扶持国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手段。”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邦良说。(经济参考报记者 张乐;裘立华;王小波)
业界呼吁尽快立法明确恶意并购与行业垄断定义
娃哈哈遭遇强势并购事件日前引起各方关注,再次引起了我们对与外资合作的思考,如何保护民族品牌,规范外资并购成为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
无可否认,外资进入中国的20多年,也是中国经济飞速增长的20多年,其积极意义无须赘言,就算一些外资并不一定带来技术和管理,但他们带来的竞争也迫使中国的民族企业自我奋起,如娃哈哈与达能,虽然娃哈哈原本希望达能带来****的技术和管理这一梦想并没有最终实现,但相信当初达能带来的资金以及后面的一系列合作和摩擦对娃哈哈的作用也是很大的。
我们现在关注娃哈哈并购,并不是要诟病当初两者的合作,只是“此一时、彼一时”,时代已经发生变化,中国民族企业蓬勃发展,中国市场变得越来越大,而外资的进入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一些“负面效应”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外资已经从最初的合资合作演变到了越来越多的收购、“吞并”,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从而控制我国的经济。
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并控股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已经导致许多重要行业或龙头企业被其控制。以这次事件主角之一达能为例,目前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中除了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百氏98%的股权之外,还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奶业企业蒙牛49%的股权,以及光明乳业20.01%的股权,这些企业都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名牌的拥有企业,行业的排头兵。
外资表现出全行业通吃的战略意图,敲响了我国经济安全警钟。我国现在的开放已是******的,外资并购是必然的趋势。但外资并购必须考虑到是否会造成垄断,是否会危及我国经济安全。事实上,不少外资利用其控股地位,说撤就撤,已经直接威胁到了民族品牌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
目前外资并购了许多国内知名品牌、商标,并利用控股地位,或者将这些民族品牌打入冷宫,造成许多民族品牌因此消失,或者限制其生产和发展,使这些民族品牌日渐萎缩。最典型的案例,如:中国****的电机企业———大连机电厂,一直是国内中小电机行业技术发展的领航者,与新加坡威斯特公司合资后,连年亏损,仅3年时间就被新方收购;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的95%,1997年与美国一公司合资,7年后被美国公司全部收购;1999年的南孚电池,其碱性电池产销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扩张速度世界****,但南孚被控股之后,被迫从增长迅速的海外市场退出,如今一半生产线完全闲置;全国轴承行业****上市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第三大轴承公司德国FAG公司合资,两年后合资公司变成了德方独资企业……这样的例子在中国越来越多。
“法不禁即可行”,要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并购从而达到垄断目的,关键还是要靠法律。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外资并购的条例已经不少,如2002年至2003年制定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今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务部于2005年发布的****版《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等。经过修订已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的法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方式、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以及关于反垄断的审查等都作了规定。
然而,上述各种条例****的问题是,体系散乱,出台部门不一,规定层次较低,实践中亦很难操作,大部分充其量只能算是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给投资者的信息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政策往往依靠政府部门内部掌握,这也是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可以跨越外资并购禁区违规操作的一个原因。
通过立法或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将这些民族品牌挽救回来,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符合国外立法潮流和国际惯例。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很早就开始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通过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来防止外资通过并购控制国内行业、实施垄断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和发展同样遭到了这些反垄断和限制外资并购法律的影响,如前几年联想、中海油等国内知名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行跨国并购时,都遭到了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国家反垄断机构或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因此,通过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进行审查,既符合国际潮流,更是在对外交往中对等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经济安全、扶持国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手段。
专家和产业界人士认为,为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吸收和参考国外反垄断和跨国并购审查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让《反垄断法》尽早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外资恶意并购或行业垄断的定义,严格限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条件。同时,通过立法设立外资并购和反垄断审查机构,加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发现已有并购中存在外资恶意并购或形成行业垄断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分拆或撤销,修改不合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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