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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公司未取得电梯维修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 导致维修工人被挤身亡
电梯公司未取得电梯维修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 导致维修工人被挤身亡 |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7/5/27 【点击次数】3256 |
修理电梯时被挤身亡——维修工家属一审胜诉
由于操作不当,维修工彭某被突然启动的电梯挤压身亡。昨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彭某所在单位和电梯所有人各自赔偿彭某家属8万余元(扣除各自已支付的5万元)。
2003年以来,彭某便在省城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虽标明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等,但其并未取得电梯维修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2005年8月2日,新曙光商厦因装修改造,货梯经常出现故障,需要派人前去检修。当日上午,彭某受公司指派,对电梯进行了检查。当晚8时左右,其又和老板陆某一起,前去对电梯进行修理。
其间,彭某负责检修,陆某负责现场指挥。然而,在检修快要结束的时候,一场悲剧发生了。据彭某家属诉称,当时,彭某还在电梯轿厢顶部工作,但电梯却突然启动。因来不及逃脱,彭某被运转的电梯挤压身亡。后经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做出技术鉴定,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监管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新曙光商厦和万友公司分别拿出5万元,交给彭某家属,用于办理丧葬事宜。但彭某家属认为,万友公司作为雇主,应对雇用人员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新曙光商厦作为电梯的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对彭某的死亡,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于是,彭某家属将他们一并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万友公司没有取得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即雇用彭某为其从事电梯维修业务,导致彭某在检修电梯活动中因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新曙光商厦违反相关规定,选用没有取得电梯维修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的万友公司,对其电梯进行维修,其在选用电梯维修人员过程中存在过错,亦应对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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