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科室: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0551-2679235 2657235
二、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三、实施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审批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提出申请—市级食药监管局综合业务科审查及出具意见——批复。
(一)新申办企业: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申办企业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论证意见(如有)、标准修改单(如有);
4、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5、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6、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报批稿;
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重新注册: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申办企业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准产注册证复印件;
4、注册产品标准;
5、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6、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审查期如通知申办企业材料或澄清问题,等候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