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部门作为资质认证办公室,负责各省市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质的认证
(一)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 申请一、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 申请三、四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本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本省市没有设置认证机构的可委托部或其他省市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四条 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申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四)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审批与颁发《资质证书》
信息产业部审批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三、四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有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的单位由各省市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