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保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质量,规范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后方可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项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查部负责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其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注明生产许可证检验。 第四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检验机构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未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 (二)具备规定检验范围的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符合《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请 检验机构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应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单位申请表》(见附表)原件一式两份; 2.检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两份; 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两份; 5.在国家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检验任务的报告(如有)。 (二)推荐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查部可以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所在地区的企业数量,汇总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填写推荐意见,说明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将相关材料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三)审定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汇总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评审意见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评审组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引入竞争机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审定。 检验机构自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文之日起具有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 第七条 检验机构工作程序: (一)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样时,要做好验收记录,检查抽样单的有效性和样品的完好性,在抽样单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样品检验,出具合法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及时送交企业一份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组织单位二份,不得延误审查材料的报送时限。《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检验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企业投诉检验机构有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二)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三)检验机构违反有关部门规定超标收取检验费用的; (四)检验机构未能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所提供检验报告不能作为生产许可证检验依据的; (五)检验机构未能按《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完成检验任务而延误发证工作进度的; (六)计量认证到期或有其他变化不具备条件的; (七)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八)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检验单位申请表
产品名称: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 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鉴定合格证; 3. 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 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5. 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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